[军事百科]开国将帅录 -中国十大元帅

发布时间:2008-4-19 11:55:24

55年授勋 
    1955年是人民解放军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并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内大规模地给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颁授勋章、奖章。这四项制度史称“四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国家决定奖励革命战争有功之臣,为此,根据我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情况、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一些友好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了勋章奖章条例。

  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成立时,设置了掌管军衔和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军衔奖励处。中央军委曾计划于1953年7月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要求全军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授衔与授勋的准备工作。后来,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故人民解放军首次军衔制度与勋章奖章制度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
  
  1954年初,总干部部提出了当年干部工作要点之一,是在考核干部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评定军衔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准备工作。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12月22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指示》。
  
  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为指导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中央军委于1955年1月23日发出《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阐明了实行军衔和勋章奖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并对评定授予的步骤和范围、评定的标准、批准的权限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我军的勋章、奖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情况、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苏联、朝鲜等友好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的。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为了表彰战斗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我军各部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也曾颁发过奖章和纪念章以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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